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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汕头市六斗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粤05民初1437-1506号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2-13
案件内容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5民初1437-1506号

当事人: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东州,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六斗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少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汕头市六斗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七十案,本院2018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东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七十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停止侵权,并从曲库中删除侵权音乐电视作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每案各1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依法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以及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原告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著作权的授权及参与诉讼。原告经与权利人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下称海蝶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下称华谊兄弟公司)、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乐华圆娱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下称孔雀廊公司)分别签署《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的方式获得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排他性授权。原告对权利人的权利管理包括同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点唱机中复制收录并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原告管理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包括:《听见牛在哭》(1437号案)、《天天看到你》(1438号案)、《没什么好怕》(1439号案)、《有你才完整》(1440号案)、《你就像个小孩》(1441号案)、《我在你的爱情之外》(1442号案)、《下雨的时候会想你》(1443号案)、《伴虎》(1444号案)、《PlayWithStyle》(1445号案)、《微博控》(1446号案)、《装糊涂》(1447号案)、《胡萝卜须》(1448号案)、《河山大好》(1449号案)、《想象之中》(1450号案)、《雏菊》(1451号案)、《灵灵》(1452号案)、《一生的爱》(1453号案)、《放开爱》(1454号案)、《如果爱忘了》(1455号案)、《连卡佛小姐》(1456号案)、《小永远》(1457号案)、《爱过的你》(1458号案)、《是不是爱情》(1459号案)、《我多么怀念》(1460号案)、《瘾》(1461号案)、《浮光》(1462号案)、《想念》(1463号案)、《丹书铁契》(1464号案)、《非诚勿扰》(1465号案)、《妈妈我很好》(1466号案)、《LIFE》(1467号案)、《伤痕》(1468号案)、《在一起》(1469号案)、《劫后余生》(1470号案)、《一万光年》(1471号案)、《爱情是怎么了》(1472号案)、《沉默的大多数》(1473号案)、《对味》(1474号案)、《因瞰朵》(1475号案)、《如梦令》(1476号案)、《走》(1477号案)、《星空之下》(1478号案)、《包容》(1479号案)、《不想》(1480号案)、《放手》(1481号案)、《缺点》(1482号案)、《寒江雪》(1483号案)、《擦肩而过》(1484号案)、《红尘情歌》(1485号案)、《水果情歌》(1486号案)、《未曾好过》(1487号案)、《曾经爱过你》(1488号案)、《过期的情书》(1489号案)、《有情人终成眷属》(1490号案)、《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1491号案)、《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1492号案)、《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1493号案)、《香香》(1494号案)、《策马奔腾》(1495号案)、《荷塘月色》(1496号案)、《吉祥如意》(1497号案)、《开门大吉》(1498号案)、《一代天骄》(1499号案)、《月亮之上》(1500号案)、《等爱的玫瑰》(1501号案)、《我从草原来》(1502号案)、《御龙归字谣》(1503号案)、《最炫民族风》(1504号案)、《我和草原有个约定》(1505号案)、《可以为你》(1506号案),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和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1.出版物,证明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已经合法出版及其所归属的著作权人的事实。2.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及续展声明,证明原告经授权取得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集体管理权利的事实。3.公证书,证明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复制和放映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侵权事实。4.光盘,证明内容同证据1、3。5.费用票据,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的部分合理开支。6.企业注册登记信息,证明被告成立时间及其持续开业经营等相关侵权情节。7.关于2016年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收取标准的公告,证明原告收取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标准及其主张索赔的综合考虑因素之一。

被告在答辩期限内未作书面答辩,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举证、质证权利。

本院对原告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5为原件或有效公证文书,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6与被告企业信息一致,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7为原告的公告,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本院结合查明事实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综上分析,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依法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

根据原告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是经国家民政部登记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活动地域为全国,业务范围为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交流及与协会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

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原告监制的《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DVD出版物收录了《听见牛在哭》等音乐电视作品。该DVD出版物外包装标注“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ISBN978-7-7999-2275-1”等信息;内页显示《听见牛在哭》《连卡佛小姐》《LIFE》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分别为海蝶公司、华谊兄弟公司、乐华圆娱公司。

孔雀廊公司出品、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的《我是传奇——原创流行金曲精选》(DVD1-DVD6)专辑收录了包括《包容》等音乐电视作品。该DVD出版物外包装标注“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归属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ISBN978-7-7984-0280-3”“ISBN978-7-7984-0281-0”“ISBN978-7-7984-0282-7”“ISBN978-7-7984-0283-4”“ISBN978-7-7984-0284-1”“ISBN978-7-7984-0285-8”等信息。

原告分别于2008年7月28日、2008年9月5日、2010年9月8日、2013年11月11日与权利人孔雀廊公司、华谊兄弟公司、乐华圆娱公司、海蝶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权利人分别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托原告管理(孔雀廊公司和华谊兄弟公司均未授权出租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乐华圆娱公司未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原告行使;上述权利包括权利人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原告对权利人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权利人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原告名义进行;为有效管理权利人授予的权利,原告有权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权利人应将其授权管理的所有音像节目,依原告提供的音像节目登记表的格式进行登记,如该音像节目名称及其资料有任何增减或变更应立即书面通知原告。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权利人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等等。经权利人同意,上述《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有效期分别顺延至2020年7月28日、2020年9月4日、2019年9月8日、2019年11月10日。

北京市信德公证处于2017年2月28日出具的(2017)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1200号《公证书》记载了如下事实:2017年2月20日,该公证处公证人员与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志威一起,来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谷饶镇名称标识为“六斗酒店”的处所2层206房间(并对该处所门面、名称牌匾及房间号情况进行拍照)。公证人员事先对刘志威携带的摄像设备内存状况进行检查确认为清空状态。随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刘志威在房间内的点歌系统上查找、选取、点播了包括《听见牛在哭》等在内的一百二十首歌曲,同时使用摄像设备对上述播放过程进行了摄像。上述歌曲播放完毕后结束消费,刘志威向该场所支付相关费用并现场取得“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一张、消费账单一张、“银联商务持卡人存根”一张的消费单据。返回驻地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刘志威将前述摄像设备与其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相连接,使用笔记本电脑中的刻录程序将上述摄像内容刻录成光盘一式四份,由公证人员放入证物袋内密封;并将现场拍摄照片打印取得照片打印件。

经比对,现场公证摄录的《听见牛在哭》《天天看到你》《没什么好怕》《有你才完整》《你就像个小孩》《我在你的爱情之外》《下雨的时候会想你》《伴虎》《PlayWithStyle》《微博控》《装糊涂》《胡萝卜须》《河山大好》《想象之中》《雏菊》《灵灵》《一生的爱》《放开爱》《如果爱忘了》《连卡佛小姐》《小永远》《爱过的你》《是不是爱情》《我多么怀念》《瘾》《浮光》《想念》《丹书铁契》《非诚勿扰》《妈妈我很好》《LIFE》《伤痕》《在一起》《劫后余生》《一万光年》《爱情是怎么了》《沉默的大多数》《对味》《因瞰朵》《如梦令》《走》《星空之下》《包容》《不想》《放手》《缺点》《寒江雪》《擦肩而过》《红尘情歌》《水果情歌》《未曾好过》《曾经爱过你》《过期的情书》《有情人终成眷属》《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香香》《策马奔腾》《荷塘月色》《吉祥如意》《开门大吉》《一代天骄》《月亮之上》《等爱的玫瑰》《我从草原来》《御龙归字谣》《最炫民族风》《我和草原有个约定》《可以为你》七十首音乐电视,虽没有进行完整摄录,但从所摄录的部分看,其演绎者、词曲作者、音乐旋律、画面、演唱内容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同名音乐电视一致。

原告在上述公证场所消费550元,支付公证费2500元。2017年9月,原告就上述公证的其中五十首歌曲提起诉讼,案号列(2017)粤05民初1961-2010号,该系列案已于2017年11月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本系列案涉及的歌曲为上述公证但未提起诉讼的另外七十首歌曲。

另查,被告于2014年10月29日成立,经营范围为娱乐场所(卡拉OK)、旅馆业(宾馆)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系列案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涉案的《听见牛在哭》《天天看到你》《没什么好怕》《有你才完整》《你就像个小孩》《我在你的爱情之外》《下雨的时候会想你》《伴虎》《PlayWithStyle》《微博控》《装糊涂》《胡萝卜须》《河山大好》《想象之中》《雏菊》《灵灵》《一生的爱》《放开爱》《如果爱忘了》《连卡佛小姐》《小永远》《爱过的你》《是不是爱情》《我多么怀念》《瘾》《浮光》《丹书铁契》《非诚勿扰》《妈妈我很好》《LIFE》《在一起》《劫后余生》《一万光年》《爱情是怎么了》《沉默的大多数》《对味》《因瞰朵》《如梦令》《走》《星空之下》《包容》《不想》《放手》《缺点》《寒江雪》《擦肩而过》《水果情歌》《未曾好过》《曾经爱过你》《过期的情书》《有情人终成眷属》《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香香》《策马奔腾》《荷塘月色》《吉祥如意》《开门大吉》《一代天骄》《月亮之上》《等爱的玫瑰》《御龙归字谣》《最炫民族风》《我和草原有个约定》《可以为你》六十六首音乐电视具有故事情节,凝聚了导演、演员、摄影、服装、灯光等有关专业人员的创造性劳动,体现了制片人的策划构思和编排创作,是声音与画面有机结合的一种艺术表现形式,达到了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要求的独创性高度,应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余《想念》《伤痕》《红尘情歌》《我从草原来》四首音乐电视为主要由歌星演唱场景、穿插演唱会画面或群众演员表演构成,外加少量拍摄技术的变化,着重以摄影机再现演员表演,歌词歌曲在其中起主导作用,尚未达到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要求的独创性高度,应认定为录像制品。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或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本系列案中,原告提交的《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我是传奇——原创流行金曲精选》(DVD1-DVD6)出版物标注有出版社版号、著作权人等版权信息,结合原告提交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及续展声明,可以确认海蝶公司、华谊兄弟公司、乐华圆娱公司、孔雀廊公司系涉案作品及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原告经权利人授权,享有对涉案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的管理权以及涉案录像制品复制权的管理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第十条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故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许可他人行使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行使复制权等权利。本系列案中,被告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复制涉案七十首音乐电视并通过点歌系统向消费者播放,侵犯了权利人对涉案六十六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复制权和放映权,以及侵犯了权利人对涉案四首录像制品的复制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并从曲库中删除侵权歌曲、赔偿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问题,本院根据七十案的具体情况,参考相关作品使用的付酬标准,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性质、经营规模、侵权时间长短及其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每案400元,七十案共计28000元。原告主张的数额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第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七十案合并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汕头市六斗酒店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的《听见牛在哭》《天天看到你》《没什么好怕》《有你才完整》《你就像个小孩》《我在你的爱情之外》《下雨的时候会想你》《伴虎》《PlayWithStyle》《微博控》《装糊涂》《胡萝卜须》《河山大好》《想象之中》《雏菊》《灵灵》《一生的爱》《放开爱》《如果爱忘了》《连卡佛小姐》《小永远》《爱过的你》《是不是爱情》《我多么怀念》《瘾》《浮光》《丹书铁契》《非诚勿扰》《妈妈我很好》《LIFE》《在一起》《劫后余生》《一万光年》《爱情是怎么了》《沉默的大多数》《对味》《因瞰朵》《如梦令》《走》《星空之下》《包容》《不想》《放手》《缺点》《寒江雪》《擦肩而过》《水果情歌》《未曾好过》《曾经爱过你》《过期的情书》《有情人终成眷属》《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香香》《策马奔腾》《荷塘月色》《吉祥如意》《开门大吉》《一代天骄》《月亮之上》《等爱的玫瑰》《御龙归字谣》《最炫民族风》《我和草原有个约定》《可以为你》六十六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的行为,并从涉案曲库中删除上述六十六首侵权歌曲;

二、被告汕头市六斗酒店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的《想念》《伤痕》《红尘情歌》《我从草原来》四首录像制品复制权的行为,并从涉案曲库中删除上述四首侵权歌曲;

三、被告汕头市六斗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支付七十案的赔偿金2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每案各50元、七十案共计3500元,由被告汕头市六斗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长郭建龙

审判员林玫

审判员林楠

书记员:

法官助理陈侄锋

书记员陈思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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