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1执1949号之一
当事人:
被执行人:罗继红,男,汉族,1987年08月01号生,住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
被执行人:林志伟,男,1995年10月17日出生,住贵州省。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1刑初90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罗继红、林志伟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一案。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本案执行标的为:没收被执行人罗继红人民币50000元、林志伟人民币5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分于2019年11月07日、2019年12月26日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不动产权部门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未查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对上述账户予以冻结。
2019年11月14日,本院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线索进行调查和了解,并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3月16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再次对被执行人进行不动产、证券、股份、车辆、银行等网络查询,仍未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9)黔01执19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罗继红、林志伟应依据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1刑初90号刑事判决书继续履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审判长王琳
审判员张荃
审判员衷进全
书记员:
法官助理张洪
书记员王央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