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军与兰艳萍、崔烈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辽0521执保181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1-01
案件内容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521执保18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张军,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证件号码×××。
被执行人兰艳萍,地址小市镇。
被执行人崔烈,地址小市镇。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军与被执行人兰艳萍、崔烈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8)辽0521民初170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兰艳萍、崔烈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军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兰艳萍、崔烈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5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在账号为内的存款元,(冻结期限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
书记员:
书记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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