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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与兰艳萍、崔烈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辽0521执保181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1-01
案件内容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521执保18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张军,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证件号码×××。

被执行人兰艳萍,地址小市镇。

被执行人崔烈,地址小市镇。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军与被执行人兰艳萍、崔烈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8)辽0521民初170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兰艳萍、崔烈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军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兰艳萍、崔烈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5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在账号为内的存款元,(冻结期限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

书记员:

书记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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