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民申917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中医药湖南九华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振华路519号国际创新城1号栋。
法定代表人:杜文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静,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宾亮,湖南麓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长沙东湖和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南路二段18号(环保科技产业园管委会)458室。
法定代表人:肖宇锋,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杨,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晔,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信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万家丽中路三段106号。
负责人:黄茜,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馨,该支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竞,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保全部职员。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国中医药湖南九华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长沙东湖和庭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信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终1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中医药湖南九华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周光清
审判员舒志宏
审判员张克江
书记员:
法官助理刘盼清
书记员唐逸夫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