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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礼才与许丹萍、庞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桂0603民初111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2-29
案件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603民初1111号

当事人:

原告:佟礼才,男,1984年5月6日出生,个体业,汉族,地址: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峻源,防城港市防城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丹萍,女,1989年10月4日出生,地址: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

被告:庞英,女,1979年9月20日出生,住址: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

审理经过:

原告佟礼才诉被告许丹萍、庞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佟礼才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佟礼才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佟礼才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蒋艳蓝

书记员:

法官助理唐燕飞

书记员唐佳纯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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