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礼才与许丹萍、庞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桂0603民初111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2-29
案件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603民初1111号
当事人:
原告:佟礼才,男,1984年5月6日出生,个体业,汉族,地址: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峻源,防城港市防城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丹萍,女,1989年10月4日出生,地址: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
被告:庞英,女,1979年9月20日出生,住址: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
审理经过:
原告佟礼才诉被告许丹萍、庞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佟礼才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佟礼才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佟礼才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蒋艳蓝
书记员:
法官助理唐燕飞
书记员唐佳纯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