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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五尔、向军司法救助其他刑事决定书
案号: (2020)桂06司救刑3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其他赔偿
发布日期: 2020-10-20
案件内容

救助申请人:黄五尔(系刑事被害人向某1的母亲),1948年8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221948********,汉族,户籍地为湖南省沅陵县凉水井镇六都坪**,住湖南省沅陵县凉水井镇六都坪**。

救助申请人:向军(系刑事被害人向某1的儿子),2010年6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22010********,汉族,户户籍地为湖南省沅陵县凉水井镇六都坪**,湖南省沅陵县凉水井镇六都坪13号。

委托代理人:向国秀(系黄五尔的女儿),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

救助申请人黄某、向某2以其近亲属向某1被他人杀害,至今未得到赔偿,现生活困难为由,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经审查查明,救助申请人黄某的儿子、向某2的父亲向某1于2019年5月31日被冉启发持菜刀刺死。案发后,广西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冉启发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期间,被害人向某1家属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20年6月2日,本院作出(2019)桂06刑初14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冉启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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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机关不抗诉,冉启发不上诉,后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另查明,救助申请人黄某年迈多病,救助申请人向某2系未成年人,家中无稳定经济收入来源。黄某、向某2在冉启发杀害向某1后未得到赔偿。救助申请人黄某、向某2现家庭生活困难。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黄某年迈多病,本来家庭生活较为困难,向某1被他人故意杀害后黄某还需赡养其九岁的儿子向某2,且黄某至今也未得到冉启发的赔偿,造成丧葬费以及抚养能力减弱等,形成了家庭经济更加困难的实际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可以给予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依法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三)项、第六条、第十二条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黄五尔、向军司法救助金5万元。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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