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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作辉与肖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宁民初字第2940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12-19
案件内容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2940号

当事人:

原告刘作辉,

委托代理人郑宪明,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辉,

委托代理人于小辉,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作辉诉被告肖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作辉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作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2500元,由原告承担1250元;其余12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审判员:

审判长倪华

人民陪审员杨雅梅

人民陪审员隋凤书

书记员:

书记员赵航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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