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作辉与肖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宁民初字第2940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12-19
案件内容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2940号
当事人:
原告刘作辉,
委托代理人郑宪明,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辉,
委托代理人于小辉,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作辉诉被告肖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作辉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作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2500元,由原告承担1250元;其余12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审判员:
审判长倪华
人民陪审员杨雅梅
人民陪审员隋凤书
书记员:
书记员赵航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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