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甬鄞执恢字第150-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
代表人王宏伟,行长。
被执行人宁波良辰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岳林街道华信国际中山。
法定代表人梁盛儿,总经理。
被执行人奉化市得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
法定代表人楼鸿耀,总经理。
被执行人楼鸿耀,奉化市得顺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奉化市,现在黄湖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洪大臣,无固定职业,住奉化市。
被执行人洪方国,无固定职业,住奉化市。
被执行人王华华,公务员,住奉化市。
被执行人梁盛儿,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831982********),汉族,宁波良辰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奉化市锦屏区长汀弥勒一苑****。
被执行人张燕娜,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滕头支行员工,住,住奉化市锦屏区长汀弥勒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的(2013)甬鄞商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9日向八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3年5月10日、9月26日,以(2013)甬鄞商初字第368-1号民事裁定书和(2013)甬鄞执民字第2602-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洪方国名下的被申请执行人抵押的,位于奉化市茗山路**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洪方国名下的位于奉化市茗山路33号临茗山路的四层楼房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包括二、三、四层的装修、装饰。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奉化市字第**,证载建筑面积167.30平方米(不包括证载建筑面积为125.80平方米的另一幢两层楼房);土地使用证号为奉国用(2012)第01920号,证载土地使用权面积41.04平方米,地号1-287-11-11,用途为商业】和二、三、四层室内物品【财产清单详见宁波海德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甬海德(2014)评字第F0501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及评估报告补充说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金首
审判员郑元利
审判员章柏成
书记员:
代书记员陈少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