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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沈昭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吉0203民初1290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0-09
案件内容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203民初1290号

当事人:

原告: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刘腾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沈昭君,女,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

审理经过:

原告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昭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已与被告沈昭君达成和解,双方自行解决矛盾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审判员李拓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于亚男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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