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育阳与张宝军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吉0421执39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2-07
案件内容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421执3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李育阳,女性,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执行人张宝军,男性,汉族,住东丰镇。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育阳与被执行人张宝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控、传统查控无任何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21)吉0421执39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2021)吉0421执39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张宝军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路晓东
审判员陈德有
审判员由世阳
书记员:
书记员闫小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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