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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泽庭、夏展成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2)粤0604执保1249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6-03
案件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保1249号

当事人:

申请人:伍泽庭,男,199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旭林,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法定代表人:何骋。

被申请人:夏展成,男,199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申请人:夏志成,男,199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伍泽庭与被申请人夏展成、夏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伍泽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夏展成、夏志成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18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为上述申请,申请人伍泽庭向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确认如因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担保人保证向被申请人在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并明确该保函为不可撤销保函。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伍泽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夏展成、夏志成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18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王琪

书记员:

书记员陈勇秀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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