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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育民乡丰乐村村民委员会,付学礼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案号: (2014)年榆民初字第2026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11-01
案件内容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年榆民初字第2026号

当事人:

原告榆树市育民乡丰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肖德顺,该村委员会村长。

被告付学礼,男,汉族,1972年8月26日生,农民,现住榆树市育民乡丰乐村**。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树市育民乡丰乐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付学礼土地承包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8日以同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131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吴国辉

书记员:

书记员徐永哲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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