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忠与李永慧、李永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鲁1526民初1001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7-26
案件内容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526民初1001号
当事人:
原告:迟忠,男,195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海阳市。
被告:李永慧,男,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告:李永涛,男,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告:邢小芹,女,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审理经过:
原告迟忠与被告李永慧、李永涛、邢小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原告迟忠诉被告李永慧、李永涛、邢小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迟忠提供的被告李永慧、李永涛、邢小芹的住址,无法直接或者留置送达。本院限原告收到补充材料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交纳公告送达费用,原告迟忠未按规定的期限交纳公告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迟忠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15元,减半收取计408元,由迟忠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王众
书记员:
书记员刘丽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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