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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忠与李永慧、李永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鲁1526民初1001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7-26
案件内容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526民初1001号

当事人:

原告:迟忠,男,195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海阳市。

被告:李永慧,男,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告:李永涛,男,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告:邢小芹,女,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审理经过:

原告迟忠与被告李永慧、李永涛、邢小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原告迟忠诉被告李永慧、李永涛、邢小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迟忠提供的被告李永慧、李永涛、邢小芹的住址,无法直接或者留置送达。本院限原告收到补充材料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交纳公告送达费用,原告迟忠未按规定的期限交纳公告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迟忠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15元,减半收取计408元,由迟忠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王众

书记员:

书记员刘丽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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