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菊芬与谢维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桂0702民初2892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7-02
案件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702民初2892号
当事人:
原告:叶菊芬,女,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南区。
被告:谢维明,男,,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菊芬诉被告谢维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与原告协商解决了纠纷,原告叶菊芬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解决了纠纷,原告叶菊芬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菊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叶菊芬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邓英旦
书记员:
书记员符文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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