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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菊芬与谢维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桂0702民初2892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7-02
案件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702民初2892号

当事人:

原告:叶菊芬,女,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南区。

被告:谢维明,男,,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菊芬诉被告谢维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与原告协商解决了纠纷,原告叶菊芬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解决了纠纷,原告叶菊芬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菊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叶菊芬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邓英旦

书记员:

书记员符文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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