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陕0113刑初605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生,绰号“超娃子”,男,1995年2月24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巴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镇巴县,无业。2016年1月7日因本案被抓获,1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涛,男,1996年9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巴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镇巴县,无业。2016年1月7日因本案被抓获,1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被告人吴鹏,男,1995年8月22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巴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镇巴县,无业。2016年1月7日因本案被抓获,1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6]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生、王涛、吴鹏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属人民陪审员参审制度改革的案件,人民陪审员主要参与对本案事实部分的审理认定。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飞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生、王涛、吴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谢生、王涛、吴鹏三人合伙先后多次采取用砖头砸锁或用身体硬推门等方式在西安市雁塔区电子东街、幸福南路、科技路等地窃取多名被害人临街店铺内的财物,盗窃现金共计7740元,盗窃一台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牌IPAD、一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等财物。经鉴定,部分被盗财物价值1000元。2016年1月7日,谢生、王涛、吴鹏被公安机关抓获。破案后,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谢生、王涛、吴鹏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建议对三被告人均判处二年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谢生、王涛、吴鹏对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且无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谢生、王涛、吴鹏结伙多次采取用砖块砸锁或强拉硬推的方式进入西安市雁塔区多个临街店铺,使用手电筒在店内寻找财物并窃取。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12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谢生、王涛、吴鹏来到雁塔区电子东街,窃取“牛油果”餐厅现金300元、“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台(2015年11月20日以2400元购买)、“中华”牌香烟二条;“山河饺子馆”餐厅现金1000元;“名发廊”理发店“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克丽缇娜”美容院“苹果”牌IPAD一台(2015年10月6日以3200元购买)。经鉴定,被盗“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价值1000元。
2、2016年1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谢生、王涛、吴鹏来到雁塔区幸福南路,窃取“粉爸爸”酸辣粉店现金4000元;“湘江小厨”餐厅现金680元;“渔人码头”餐厅现金460元。
3、2016年1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谢生、王涛、吴鹏来到雁塔区科技路西安外事学院北区,窃取“大脚丫”鞋店现金500元;“每一天”便利店现金500元、香烟若干包;“永信伊”泡馍馆芙蓉王香烟一条。
2016年1月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谢生、王涛、吴鹏被抓获。当场从被告人谢生处提取到手电筒一个、赃款1850元,从被告人王涛处提取赃款2200元,从被告人吴鹏处提取到被盗“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牌IPAD一台。破案后,“惠普”牌笔记本电脑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苹果”牌IPAD电脑已追回,“华硕”牌笔记本电脑已销赃,涉案香烟未追回,赃款大部分已挥霍。
以上事实已经与人民陪审员合议,予以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作案工具手电筒一个;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购物票据、收款收据等书证;被害人史某、杨某、李某1、李某2、贾某的陈述;证人郭某、韩某、孙某、李某3的证言;被告人谢生、王涛、吴鹏的供述;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生、王涛、吴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部分赃款、赃物已追回,对三被告人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谢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7日起执行至2018年1月6日止)。
二、被告人王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7日起执行至2018年1月6日止)。
三、被告人吴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7日起执行至2018年1月6日止)。
四、作案工具手电筒一个依法予以没收;在案扣押赃款按比例发还被害人或被害单位;涉案未追回赃物追缴后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审判长王家琪
人民陪审员王力
人民陪审员潘勇
书记员:
书记员雷圆圆
打印:扈艳红校对:雷圆圆2016年月日送达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