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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龙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常树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安民初字第789号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1-05
案件内容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民初字第789号

当事人:

原告:迁安市龙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

法定代表人:凌岐,任总经理。

被告:常树林,农民。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迁安市龙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树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迁安市龙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迁安市龙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杨庆华

审判员高凤艳

审判员张翔宇

书记员:

书记员刘艺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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