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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众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民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鄂0116民初2081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7-01
案件内容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6民初2081号

当事人:

原告:武汉众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汉口北大道**汉口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TMYN5A。

法定代表人:晏东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怡,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敏,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刘民海,男,1992年01月04日出生,汉族,广西柳江县人,住广西柳江县。

审理经过:

原告武汉众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民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5月21日立案。原告武汉众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0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武汉众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武汉众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元,由武汉众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熊浩海

书记员:

书记员杨艳芬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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