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刑执字第6467号
当事人:
罪犯金海军,男,汉族,小学文化,1981年3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5日作出(2006)浦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海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至2023年5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09年12月28日、2012年3月21日作出(2009)、(2012)宁刑执字第10908号、第109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金海军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8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4年8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金海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金海军在服刑期间曾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在服刑期间缴纳了全部罚金。
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淮安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金海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鉴于该犯系暴力犯,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适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金海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8年3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任志中
审判员李伟
审判员李明伟
书记员:
书记员杨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