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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九大队、贵俊龙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19)豫0702行审425号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发布日期: 2019-12-25
案件内容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豫0702行审42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九大队,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新飞大道**。

法定代表人郎岐武,该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赵清军,该大队副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王国伟,该大队民警。

被执行人贵俊龙,1995年9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九大队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贵俊龙作出的410739-1100279832号公安

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一案。

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九大队作出的410739-110027983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处罚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未超过法定期限。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九大队作出的410739-110027983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九大队作出的410739-110027983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刘晓俭

人民陪审员王文卡

人民陪审员杨秋会

书记员:

书记员申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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