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九大队、贵俊龙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19)豫0702行审425号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发布日期:
2019-12-25
案件内容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豫0702行审42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九大队,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新飞大道**。
法定代表人郎岐武,该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赵清军,该大队副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王国伟,该大队民警。
被执行人贵俊龙,1995年9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九大队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贵俊龙作出的410739-1100279832号公安
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一案。
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九大队作出的410739-110027983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处罚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未超过法定期限。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九大队作出的410739-110027983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九大队作出的410739-110027983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刘晓俭
人民陪审员王文卡
人民陪审员杨秋会
书记员:
书记员申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