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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王世良借款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川0104执268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9-21
案件内容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104执26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王立新。

被执行人:王世良,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王世良借款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中。因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未提供被执行人王世良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本院在此期间依职权亦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秦萌

审判员汪丽红

审判员陈正梁

书记员:

书记员廖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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