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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世佃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闽09刑终106号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9-07-12
案件内容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刑终106号

当事人: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世佃,男,1968年6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霞浦县,租住霞浦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3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理霞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世佃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2018)闽0921刑初380号刑事判决:一、张世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于霞浦县公安局的吸毒工具自制冰壶1个、作案工具黑色小米手机1部,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张世佃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世佃以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量刑没有异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世佃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世佃撤回上诉。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2018)闽0921刑初38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甘飞

审判员郑新星

审判员朱经

书记员:

书记员占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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