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孝忠、徐顺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皖1125执1958号之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9-09
案件内容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25执1958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杨孝忠,男,1971年8月1日生,回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徐顺安,男,1970年6月23日生,回族,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现住。
被执行人:徐顺龙,男,1973年5月25日生,回族,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现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孝忠与被执行人徐顺安、徐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顺安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徐顺安的银行存款700000元。
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王永年
书记员:
书记员凌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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