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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孝忠、徐顺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皖1125执1958号之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9-09
案件内容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25执1958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杨孝忠,男,1971年8月1日生,回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徐顺安,男,1970年6月23日生,回族,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现住。

被执行人:徐顺龙,男,1973年5月25日生,回族,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现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孝忠与被执行人徐顺安、徐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顺安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徐顺安的银行存款700000元。

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王永年

书记员:

书记员凌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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