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322执恢39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林品杰,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
被执行人温建仁,男,197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品杰与被执行人温建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闽0322民初5142号民事调解,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温建仁即日偿还给申请执行人林品杰借款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被执行人温建仁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拥有等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温建仁与利害关系人温美妹共有的坐落在仙游县××镇××村(永鸿国际文化城)(A-2地块)5#903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书号:201xxx45】,本院已裁定查封,但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处置。此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温建仁纳入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8)闽0322民初51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胡志铿
审判员陈伟
审判员张德海
书记员:
书记员陈振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