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学五与孝昌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鄂0381执159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3-12
案件内容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381执15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陈学五,男,生于1967年7月10日,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孝昌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县城东商贸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宋俊初,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学五与被执行人孝昌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孝昌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强制执行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孝昌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均县镇移民指挥部的工程款,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6)鄂0381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吉延军
审判员冯伟
审判员徐建林
书记员:
书记员刘洪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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