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顺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诚茗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沪0114民初4409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6-01
案件内容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4民初4409号
当事人:
原告:上海嘉顺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华,上海望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诚茗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嘉顺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沈惠明
书记员:
书记员叶剑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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