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9执251号
当事人:
被执行人:吴庆胜,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原告张斌与被告吴庆胜、安康市汉滨区陆源粮油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9日作出(2018)陕09民初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庆胜应当缴纳案件受理费43540元,因被执行人吴庆胜逾期未向本院缴纳,现依法立案。执行中:
1、向被执行人吴庆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
2、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吴庆胜名下证券机构、银行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财产信息。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吴庆胜名下财产合计8717.78元,本院予以冻结、扣划至本院诉讼费专户。
3、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在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市直管理部、安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吴庆胜名下财产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吴庆胜名下虽在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市直管理部有公积金1262.05元,但未能强制提取;
4、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在汉滨区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1年11月20日对被执行人吴庆胜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期限24个月。
本院通过各种查控措施,已执行到位8717.78元。现本案在执行中已穷尽执行措施,但仍无法执行完毕,故本次执行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李刚
审判员王祖长
审判员张培
书记员:
法官助理陈磊
书记员舒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