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7刑更2254号
当事人:
罪犯王合成,男,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内黄县,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0日作出(2004)濮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合成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4年2月20日起)。罪犯王合成于2004年3月18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王合成在执行期间,2007年10月13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0年5月26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9月12日减刑一年十个月;2015年7月28日减刑一年。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对罪犯王合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于2018年5月3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王合成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0年6月--2002年期间在安阳市,鹤壁市等地盗窃机动车辆31辆,价值260余万元,销售赃车一辆,价值86900元。同时认定被告人王合成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合成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0月、2016年2月、2016年7月、2016年11月、2017年4月、2017年9月、2018年2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7次;2015年12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2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4月被评为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半年评审情况为:共5次,2015年下优秀、2016年上优秀、2016年下优秀、2017年上优秀、2017年下良好。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合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合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2007年10月13日起至2022年11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王珏
审判员赵西云
审判员郑建友
书记员:
书记员苗玉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