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甘0302刑初89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学平,男,生于1987年9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本市。2017年10月2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期限届满释放,同年10月27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区检公诉刑诉[2018]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学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文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学平到庭参加诉讼。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5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马学平醉酒驾驶甘C98449号红色“吉利”牌小轿车,沿市区泰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文化街北口处时,被执勤公安民警查获。经金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马学平鲜血样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203mg/100ml。被告人马学平申请重新鉴定,2017年10月21日,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马学平血液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166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学平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顾某的证言,金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驾驶人员信息查询单及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呼气酒精测试单及照片、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调查评估意见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表及被告人马学平的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学平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马学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马学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行驶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马学平醉酒驾驶机动车未造成其他损失和后果,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学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审判长祁世萍
人民陪审员路英
人民陪审员香兴萍
书记员:
书记员刘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