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观峰、刘兴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鲁1424执保126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6-29
案件内容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424执保126号
当事人:
申请人:于观峰,男,汉族,1975年8月20日出生,住临邑县城区。
被申请人:刘兴民,男,汉族,1981年1月10日生,住乐陵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观峰与被申请人刘兴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申请人于观峰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于2018年4月4日查封了被申请人刘兴民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山东省乐陵市富民路东侧73号福乐佳园小区11号楼1单元1层101室(证号为:鲁(2018)乐陵市不动产权第xxx号);查封担保人宋传军、崔秀兰名下所有的在临邑县迎宾路北段西侧瑞兴花园3-5号楼3单元301室(证号为:鲁临房权证城字第××号、30××72号)。本案保全事项全部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8)鲁1424执保1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王清章
书记员:
书记员郑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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