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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昌禄与四川勇茹浩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黔0381民初918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5-14
案件内容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381民初918号

当事人:

原告:王昌禄,男,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四川勇茹浩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福集镇大田北街******。

法定代表人:刘勇,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昌禄与被告四川勇茹浩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昌禄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昌禄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昌禄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4元,由原告王昌禄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陈应琨

书记员:

书记员刘雨航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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