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黑1283民初596号
当事人:
原告:张坤鹏,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现住海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海丰,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旭东,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坤鹏与被告李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坤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海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旭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坤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借款259138.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时止的利息2000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第2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29日,被告以购车需要用款为由向原告借款268000.00元,原、被告签订《民间个人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为13.17%,借款期限为2019年4月30日至2020年6月30日。后被告偿还部分借款,尚欠259138.00元未给付。
被告李旭东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29日,被告以购车需要用款为由向原告借款268000.00元,原、被告签订《民间个人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为13.17%,借款期限为2019年4月30日至2020年6月30日。后被告偿还部分借款,尚欠259138.00元未给付。
原告为证明以上事实,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垫款合同2份、收据2份及借款合同2份,用以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的时间、数额及利率。被告放弃质证权利,以上证据形式具有合法性,内容具有真实性,并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旭东向原告张坤鹏借款268000.00元的事实清楚,原告已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未按约定还款系违约,应承担继续向原告履行债务的义务。被告的借款已部分履行,余款259138.00元未履行,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259138.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旭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张坤鹏借款259138.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85.00元,减半收取计为2592.50元,由被告李旭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洪有顺
书记员:
书记员赵雪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