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灶支行与刘健萍、陈炽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580-2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7-28
案件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580-2号
当事人:
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灶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负责人:潘志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宏涛,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招伟松,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健萍,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陈炽强,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灶支行诉被告刘健萍、陈炽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580-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12月29日对被告刘健萍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XXXX房(合同登记号码:xxxxxx)一间予以查封。现原告以两被告已经向原告偿还了全部欠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及解除对被告刘健萍的上述财产的查封保全措施。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及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灶支行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刘健萍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XXXX房(合同登记号码:xxxxxx)一间的查封保全措施。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7.83元,财产保全费1403.91元,合共3321.7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灶支行负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黎秀萍
书记员:
书记员何国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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