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安民初字第2465号
当事人:
原告王某甲,农民。
被告王某乙,无业。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丙。日常生活中被告染上了赌博,我们常因被告赌博的事情生气吵架。2011年10月3日,被告赌博输钱输多了,便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被告原是迁安市水务局职工,下落不明后,已被开除。我经多次查找均无下落,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起诉要求离婚,婚生男孩随我生活,暂由我自行抚养。
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年××月××日,生育男孩王某丙。2011年10月3日,被告因赌博欠下赌博债务后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经多次查找均无下落,故起诉要求离婚。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和存款情况,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要求另案处理。
双方无个人财产在对方处。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迁安市水务局证明、邻居证人证明、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于2011年10月3日离家,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2年有余,其行为极大的伤害了与原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现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条之规定,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达到确已破裂程度,应准予离婚;因被告下落不明,婚生男孩王某丙可继续随原告生活,暂由原告自行抚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
二、婚生男孩王某丙博随王某甲一起生活,暂由其自行抚养。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王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长徐俊荣
审判员周爱静
人民陪审员张冬梅
书记员:
书记员王柳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