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娟罚金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黑0524执408号
案由:
罚金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9-30
案件内容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524执408号
当事人:
被执行人:李亚娟,女,户籍所在地饶河县,现羁押于黑龙江女子监狱。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黑0524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李亚娟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9年5月17日将案件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亚娟缴纳罚金。
本案在执行期间,经查被执行人李亚娟正在服刑,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调查了被执行人的土地、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饶河县人民法院(2018)黑0524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中责令李亚娟缴纳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将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刘佳升
审判员江志军
审判员于东洋
书记员:
书记员赵晓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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