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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城市畅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国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赣0482民初166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3-19
案件内容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482民初166号

当事人:

原告共青城市畅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5314758770U,住所地:共青城富华区陈家移民新村229号。

法定代表人陈顺国。

委托代理人胡清滚,该公司职员。

被告张国坤,男,1969年11月18日生,住九江市共青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共青城市畅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起诉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共青城市畅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但冬生

书记员:

书记员查子其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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