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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加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湘1002执2164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7-31
案件内容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002执2164号

当事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丰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温泉中路**。

法定代表人:陈建雄,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裕湘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裕湘路。

法定代表人:欧小明。

被申请人:李加仁,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丰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裕湘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加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作出(2019)湘1002执保27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丰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裕湘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丰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裕湘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1002民初521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李加仁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故丰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裕湘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丰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裕湘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陈阵

书记员:

书记员陈晓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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