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马某某与张雨晨继承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陕0482执531号
案由:
继承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彬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10-31
案件内容
彬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482执53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性,汉族,1948年03月19日出生,住彬州市,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性,汉族,1950年12月08日出生,住彬州市,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张某乙,男性,汉族,2004年03月30日出生,住彬州市,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甲、马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属确认之诉,调解书中被执行人张某乙无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张某甲、马某某申请执行的(2018)陕0482民初1626民事调解书裁定不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王孝民
审判员张小艳
审判员李金刚
书记员:
书记员袁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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