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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马某某与张雨晨继承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陕0482执531号
案由: 继承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彬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10-31
案件内容

彬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482执53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性,汉族,1948年03月19日出生,住彬州市,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性,汉族,1950年12月08日出生,住彬州市,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张某乙,男性,汉族,2004年03月30日出生,住彬州市,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甲、马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属确认之诉,调解书中被执行人张某乙无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张某甲、马某某申请执行的(2018)陕0482民初1626民事调解书裁定不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王孝民

审判员张小艳

审判员李金刚

书记员:

书记员袁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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