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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市润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郭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冀1082民初1742号之一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6-21
案件内容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82民初1742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人:三河市润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食品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672076147U。

法定代表人:李高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正红,河北燕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文琴,河北燕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郭某,女,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三河市润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郭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三河市润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郭某名下价值180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并以担保人大厂万福盛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北省廊坊市地(产权证号:大厂国用2011第020101号)作为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三河市润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担保人大厂万福盛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北省廊坊市地(产权证号:大厂国用2011第020101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王玉民

书记员:

书记员李若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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