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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桂康耀、万洪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苏0922民初1628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9-03
案件内容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922民初1628号

当事人:

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滨海县东坎镇迎宾中路**。

法定代表人:刘荣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川,该行资产保全部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敞,该行资产保全部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桂康耀,男,1972年12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

被告:万洪坊,女,1973年11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

被告:徐韬,男,1965年4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桂康耀、万洪坊、徐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元,减半收取29.5元,公告费400元,均由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郁光华

人民陪审员刘志祥

人民陪审员王军华

书记员:

法官助理袁晶晶

书记员叶青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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