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27财保102号
当事人:
申请人: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凤县翔凤镇解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422135378M。
法定代表人:董学军,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通平、张和林,该行员工。
被申请人:滕晓龙,男,生于1974年5月2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
被申请人:朱庭艳,女,生于1975年6月20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
审理经过:
申请人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滕晓龙、朱庭艳因金融借款发生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滕晓龙、朱庭艳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总数额以66178.03元为限。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险单号为:PZPP20420115060000000013)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滕晓龙、朱庭艳银行存款(以人民法院执行查询系统查询的银行账号为准),冻结数额以66178.03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案保全费682元,由申请人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可以将该费用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审判员杨光红
书记员:
书记员郑光印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