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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运江与张丽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吉2401执1733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3-23
案件内容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吉2401执173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李运江,男,汉族,1963年1月13日生,现住延吉市河南街。

被执行人张丽薇,女,1976年4月20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河南街。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运江与被执行人张丽薇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运江申请执行,扣划被执行人张丽薇的工资19800元,并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运江,现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张丽薇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运江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下次扣划工资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李学哲

执行员胡宗峰

执行员张楠

书记员:

书记员曲彬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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