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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宝华返还原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号: (2013)新执字第0653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4-12-31
案件内容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执字第065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卞宝华,;。

被执行人章玉梅,;。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卞宝华与被执行人章玉梅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再初字第0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章玉梅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卞宝华12217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章玉娥)在本院执行款项1239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长汤茂忠

执行员杨友满

执行员赵志坚

书记员:

书记员刘玉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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