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宝华返还原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号:
(2013)新执字第0653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4-12-31
案件内容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执字第065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卞宝华,;。
被执行人章玉梅,;。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卞宝华与被执行人章玉梅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再初字第0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章玉梅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卞宝华12217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章玉娥)在本院执行款项1239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长汤茂忠
执行员杨友满
执行员赵志坚
书记员:
书记员刘玉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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