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12刑初78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豆雄涛,男,24岁(1995年4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邯郸市,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2019)1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豆雄涛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孙红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豆雄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1月27日9时许,被告人豆雄涛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某市场停车场,将杨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白色长安牌面包车(车牌号:×××)车门拉开,窃取放置在车内档把位置的现金人民币2700元。涉案钱款未起获。
被告人豆雄涛于2019年12月2日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亿缘红网吧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马驹桥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豆雄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被告人豆雄涛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被盗车辆照片,入所体检表,手印鉴定书,110接警单,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电话查询记录,人员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豆雄涛通过家属退赔被害人杨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700元,取得了被害人杨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豆雄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豆雄涛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通过家属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决定适用缓刑。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豆雄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豆雄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审判员陶涛
书记员:
书记员乔丹琦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