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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素娟与张舒娟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苏0706执1508号之二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9-13
案件内容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706执1508号之二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高素娟,女,1962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海州区。

被执行人张舒娟,女,1977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素娟与被执行人张舒娟其他案由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部分存款并已扣划,此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盛新海

审判员雷书生

审判员刘兴超

书记员:

书记员韩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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