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素娟与张舒娟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苏0706执1508号之二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9-13
案件内容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706执1508号之二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高素娟,女,1962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海州区。
被执行人张舒娟,女,1977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素娟与被执行人张舒娟其他案由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部分存款并已扣划,此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盛新海
审判员雷书生
审判员刘兴超
书记员:
书记员韩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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