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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豫0105刑初616号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2-24
案件内容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05刑初616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某,女,1993年10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台前县,汉族,本科文化程度,郑州高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河南省台前县,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取保侯审,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丽侠,河南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钱欧阳,河南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2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媛,被告人姜某某及其辩护人钱欧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月23日晚,被告人姜某某因感情纠纷到其前男友吕祉鑫及父亲吕某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亚新美好时光小区22号楼2单元10楼东3户的家中讨说法。被告人姜某某见家中无人,即用之前保留的钥匙打开门进到房间内,将两套收藏的纪念版人民币盗走(面值372元),并用水将衣柜、床等物品用水泼湿损毁。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吕某的陈述、搜查笔录、扣押证据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之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拘役三个月。

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事实、证据一致。被告人姜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均不持异议,被告人对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本院予以确认。

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请法庭综合考虑其犯罪起因及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拘役二个月,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意见,经查,被告人姜某某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认可,且在庭审中亦不持异议,依法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不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故对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姜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姜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审判员邱红

书记员:

书记员张蕊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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