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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振金、刘俊红与云胜利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内民申2142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发布日期: 2020-09-30
案件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民申2142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薄振金,男,197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俊红,女,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轶杰,内蒙古尚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耀,内蒙古尚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云胜利,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薄振金、刘俊红因与被申请人云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1民终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薄振金、刘俊红的再审申请理由,本案的审查重点为刘俊红应否对案涉借款承担偿还责任,即案涉借款是否系薄振金、刘俊红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本案中,薄振金、刘俊红主张2017年10月24日的借款20万元,是在2011年3月10日、2013年8月10日共计借款20万元的借款本息偿还完毕后重新产生的,但薄振金、刘俊红未能提供该两笔借款的还款情况以及2017年重新借款的相关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法院认定2017年10月24日20万元借款系由2011年3月10日和2013年8月10日两笔借款重新结算所产生符合客观实际。在2011年3月10日、2013年8月10日两份借条上,薄振金、刘俊红均作为债务人签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虽然在2017年重新出具的借条上并没有刘俊红的签字,但该借条所载借款与2011年、2013年的借款系同一笔,并未改变借款的实际用途,二审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判令刘俊红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关于薄振金、刘俊红所称本案中保全费的承担问题,薄振金、刘俊红再审称案涉借贷行为并没有约定保全费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应由云胜利自行承担一审保全费,经审查,一审法院并未判令薄振金、刘俊红承担保全费,二审法院亦未对该项判决作出改判,薄振金、刘俊红的该项请求缺乏再审利益,其该项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关于薄振金、刘俊红再审称二审法院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经审查,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并未提出新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二审法院未予开庭审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薄振金、刘俊红的该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薄振金、刘俊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薄振金、刘俊红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

审判长李晓慧

审判员吕浩杰

审判员李婧

书记员:

法官助理彭晓璇

书记员呼斯乐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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