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明云、湖北陆海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闽0121执3038号之五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1-05
案件内容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21执3038号之五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翁明云,男,195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被执行人:湖北陆海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原名赤壁市闽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
被执行人:张木生,男,195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关于申请执行人翁明云与被执行人湖北陆海科技有限公司、翁明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翁明云与被执行人湖北陆海科技有限公司双方正在自行协商达成和解中,经过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现终结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9)闽0121执3038号案件的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9)闽0121执30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毛经华
执行员唐闽蜀
执行员林光
书记员:
书记员叶用根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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