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恒福物业有限公司与代连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辽1382民初5193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1-29
案件内容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382民初5193号
当事人:
原告:凌源市恒福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遵化街**门市。
法定代表人:程晓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建,男,195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凌源市。
被告:代连杰,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凌源市。
审理经过:
原告凌源市恒福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代连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凌源市恒福物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凌源市恒福物业有限公司所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凌源市恒福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凌源市恒福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张连
书记员:
书记员翟运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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