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邢承林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绍嵊执民字第2464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1-08
案件内容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绍嵊执民字第246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邢承林,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绍嵊商初字第0063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邢承林(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邢承林(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邢承林(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邢承林(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4的存款人民币4694166.63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王财江
书记员:
书记员罗荣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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