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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邢承林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绍嵊执民字第2464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1-08
案件内容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绍嵊执民字第246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邢承林,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绍嵊商初字第0063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邢承林(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邢承林(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邢承林(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邢承林(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4的存款人民币4694166.63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王财江

书记员:

书记员罗荣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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