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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严诉被告聂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川1024民初742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11-29
案件内容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024民初742号

当事人:

原告李严,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威远县

审理经过:

人,住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

被告聂其平,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威远县人,住四川省威远县镇西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严诉被告聂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照规定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长黄雪莹

审判员张德才

人民陪审员林中礼

书记员:

书记员夏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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