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严诉被告聂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川1024民初742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11-29
案件内容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024民初742号
当事人:
原告李严,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威远县
审理经过:
人,住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
被告聂其平,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威远县人,住四川省威远县镇西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严诉被告聂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照规定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长黄雪莹
审判员张德才
人民陪审员林中礼
书记员:
书记员夏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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